【知識點】保證★★★
?。ㄒ唬┍WC合同
保證合同 |
內容 |
性質 |
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
形式 |
①單獨的書面保證合同。 ②在主合同上有保證條款,保證人簽字或蓋章。 ③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 ④在主合同上沒有保證條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 |
?。ǘ┍WC人
主體 |
是否可以成為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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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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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 |
一般情況 |
× |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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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學校、幼兒園、醫院以公益為目的 |
× |
從事經營活動 |
√ |
|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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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
一般情況 |
× |
有書面授權 |
√ |
?。ㄈ┍WC方式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異同 |
一般保證 |
連帶責任保證 |
范圍 |
債務人不能履行 |
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 |
先訴抗辯權 |
有 |
無 |
責任承擔順序 |
債務人在先,保證人在后 |
無先后順序 |
保證方式的選擇 |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
?。ㄋ模┍WC責任
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
一般情況 |
保證責任的確認 |
一般保證 |
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 |
|
連帶保證 |
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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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 |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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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短 |
約定→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提示2】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視為約定不明。 【提示3】債權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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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 |
有約定 |
按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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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
有清償債務期限 |
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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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清償債務期限 |
自最高額保證終止或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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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的保證: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
?。?)保證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使用的前提是必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主張權利且未得到清償。
?、倨鹚泓c
起算點 |
一般保證 |
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 |
|
連帶保證 |
債權人對保證人 |
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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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對債務人 |
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 |
?、谥兄?、中斷
類型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
一般保證 |
保證訴訟時效中止 |
保證訴訟時效中斷 |
連帶保證 |
保證訴訟時效中止 |
保證訴訟時效不中斷 |
?。?)保證人的抗辯權
?、賯鶆杖朔艞墝鶆盏目罐q權,保證人仍有權抗辯,因其保證責任并未免除。
?、诒WC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在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擔保。物的擔保和保證并存時,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根據下列規則確定當事人的擔保責任承擔:
(5)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僦骱贤斒氯穗p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谥骱贤瑐鶛嗳瞬扇∑墼p、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③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6)涉及保證人的訴訟問題(2016年新增)
?、僖话惚WC的債權人以兩個主體提起訴訟的---債務人和保證人可列為共同被告,但保證人承擔的是保證責任(補充責任)。
?、谶B帶保證債權人可以以兩個主體分別,也可以共同提起訴訟----債務人提起訴訟,債權人反訴的,保證人為第三人。
?、?民間借貸糾紛
保證種類 |
被告為借款人 |
被告為保證人 |
連帶責任 |
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
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
一般責任 |
同上 |
應當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