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成立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三)1.留置擔保的范圍:
擔保范圍 |
內容 |
債權范圍 |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
留置物范圍 |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
2.通知義務:
(1)有約定寬限期:寬限期不得少于2個月,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2)未約定寬限期:①主債權屆滿后,確定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應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②債權人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而直接變價處分,應承擔賠償責任。
3.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同一財產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3)同一財產上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總結】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4.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