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函證的內容
函證的對象 |
(1)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 (2)應收賬款 (3)其他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由其他單位代為保管、加工或銷售的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賬款;預收賬款;保證、抵押或質押;或有事項;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
函證實施的范圍 |
選取的特定項目包括: (1)金額較大的項目 (2)賬齡較長的項目 (3)交易頻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 (4)重大關聯方交易 (5)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爭議、舞弊或錯誤的交易 |
函證的時間 |
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 |
【注意】
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
情況 |
處理方法 |
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 |
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
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 |
被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生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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