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協培訓網專業團隊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冊會計師預習階段預習要點,以幫助考生提升預習階段學習效率,考生可根據北京注協培訓網為考生制定的預習計劃表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想要考過注會經濟法 這樣的預習計劃一定要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規則
(一)合同約定不明時的處理
1、總原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解釋】分則中經常用“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指這一總原則。
2、具體規則
根據上述“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解釋1】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解釋2】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ǘ┫虻谌寺男泻陀傻谌寺男?/span>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解釋】基于同一雙務合同才可以探討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問題。
1、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對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適用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谵D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巍?/p>
?。?)行使程序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ㄒ唬┐粰嘈惺沟臈l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ㄈ┐粰嘈惺沟姆尚Ч?/span>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相關鏈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四、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撤銷權圖示:
1、撤銷權的性質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2、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解釋】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1)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驉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的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一般認為,轉讓價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價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高價。”
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5、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推薦: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要點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