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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一般: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注意1】實踐合同看交付:①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②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注意2】一物多賣: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時、期限屆至時生效。
3.是否必須登記、批準
應當登記,但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
(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
經批準合同生效 |
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是否必須許可
(1)必須:我國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技術進出口經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2)非必須: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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