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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節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具有以下特點:
1.有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而且該狀態持續了一段期間。
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這意味著:(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2)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其具體內容,如時效期間的長度、適用條件、適用范圍等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出題點】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區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以一定的事實狀態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區別:
?、龠m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②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③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④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ㄒ唬┰V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種類 |
起算點 |
長度 |
適用情形 |
普通訴訟 |
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
2年 |
除適用短期、長期訴訟時效外其他糾紛 |
短期訴訟 |
1年 |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經營租賃)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
|
長期訴訟 |
4年 |
(1)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2)技術進出口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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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訴訟 |
被侵害時起 |
20年 |
所有糾紛(經過較長時間才知道) |
?。ǘ┰V訟時效起算點的具體規定
債權類型 |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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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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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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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清償期屆滿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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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 |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 |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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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 |
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 |
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 |
|
其他 |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 |
||
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 |
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日起 |
||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 |
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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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 |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ㄒ唬┰V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兩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
【注意】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
【提示】2011年的一道案例分析題涉及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中斷。
【解釋】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以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出題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基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其中第(1)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被授權主體。
五、訴訟時效的延長
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沒有行使權利,原則上勝訴權消滅。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是由于某種客觀上的障礙,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所有的訴訟時效期間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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