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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為理論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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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兩個方面。
意思主要是指當事人欲使其內心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則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了解。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行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對話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到達對方,客觀上可以被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采用到達主義,即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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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也需要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可以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也可以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債務的免除、代理權的授予、合同的解除等。
?。?)多方法律行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合同(包括贈與合同)、決議是常見的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1)法律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是有償的或者無償的,如買賣必須是有償的,而贈與必須是無償的。
?。?)有償民事行為顯失公平時,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而無償民事行為則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3)有償法律行為的民事責任要重于無償法律行為。
(4)如果是有償民事行為,只有在受讓人明知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合同保全的撤銷權;如果是無償民事行為,則無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即可主張合同保全的撤銷權。
?。?)有償民事行為,要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償民事行為,則對于獲得利益的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法律行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為(例如,票據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法定形式,否則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亦當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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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即必須具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一些特別的法律行為,除了上述三個要素以外,還必須具備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實踐性法律行為的成立還必須有標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口頭形式。如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
?。?)書面形式,指用書面文字進行的意思表示,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屬于書面形式的一種。
?。?)推定形式,指當事人并不直接用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超市購物,向售貨員交付貨幣的行為就可推定為行為人購買物品的意思。
?。?)沉默形式,指行為人不用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無效民事行為
?。ㄒ唬o效民事行為的概念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二)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并非全然無效,如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如在法定代理人幫助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合同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對于其他行為(主要表現為單方行為),則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就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提示】對于因欺詐、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僖蚱墼p、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谝蚱墼p、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垡蚱墼p、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提示】對于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別情況處理:
?、僖虺巳酥S喠⒌暮贤瑢儆诳勺兏?、可撤銷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中,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是真實的,但這種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無效的。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是指強制性規范中的效率性規范,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也是無效。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這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行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但隱藏著非法的目的,因而仍是一種無效行為。
總結如下:
類別 |
合同 |
其他單方民事行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
無效 |
脅迫、欺詐 |
(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2)不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 |
無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銷 |
無效 |
惡意串通 |
無效 |
|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
無效 |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無效 |
|
重大誤解 |
可撤銷 |
|
顯失公平 |
可撤銷 |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概述
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體現出以下特點:
1.行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民事行為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得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而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則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
?。ǘ┛勺兏⒖沙蜂N民事行為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構成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1)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有錯誤認識。這些內容包括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但注意的是,對于動機的錯誤認識一般不成立重大誤解。如意圖轉售獲得差價而購物,后來動機不能實現,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前一購物行為。(2)表意人基于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誤解因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詐或不正當影響造成。(4)這種行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較大的損失。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如果合同訂立以后發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而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ㄈ┏蜂N權
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1年的時間屬于除斥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ㄋ模┟袷滦袨楸淮_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和被撤銷后,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沒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沒有法律后果產生。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和被撤銷后,將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法律后果。
五、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既可以是自然現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為。但它應當具備下列特征:(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4)條件必須合法。
【注意】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1)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的。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2)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如結婚、離婚等民事行為。
2.按照所附條件對法律行為產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為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和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期限對法律行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