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行政訴訟的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對征稅問題不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稅務行政訴訟應遵循的特有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2.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管轄類別 |
具體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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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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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 |
一般地域管轄 |
凡是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經過復議,復議裁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均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特殊地域管轄 |
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原告選擇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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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轄 |
移送管轄 |
人民法院將已經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
指定管轄 |
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級人民法院管轄某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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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的轉移 |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基本一致,參看教材(P493)。
對復議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4.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訴狀,經過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六、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做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稅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做出;稅務機關做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備的程序等。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
2.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后,分別做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3)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