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在國際稅收征管協作方面取得快速進展。2013年8月27日,中國簽署《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第56個簽約方,G20成員至此已全部加入這一公約。為應對日趨嚴重的跨境逃避稅問題,國際社會高度重視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公約》影響快速上升,正日益成為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作的新標準。
一、情報交換
稅收情報交換是我國作為稅收協定締約國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國際稅收征管合作以及保護我國合法稅收權益的重要方式。
為了加強國際稅務合作,規范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
(一)情報交換的種類與范圍
1.情報交換的種類: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稅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范圍情報交換等。
2.情報交換的范圍。除締約國雙方另有規定外,情報交換的范圍一般為:
類別 |
范圍 |
國家范圍 |
應僅限于與我國正式簽訂含有情報交換條款的稅收協定并生效執行的國家 |
稅種范圍 |
應僅限于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種,主要為具有所得(和財產)性質的稅種 |
人的范圍 |
應僅限于稅收協定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居民 |
地域范圍 |
應僅限于締約國雙方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區域 |
(三)稅收情報的保密
絕密級情報保密期限一般為30年,機密級情報保密期限一般為20年,秘密級情報保密期限一般為10年。
(四)情報交換的其他規定
《規程》同時適用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和《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
二、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簡稱FATCA,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圍內美國富人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
兩種協議模式:模式一為通過政府開展信息交換,包括互惠型和非互惠型兩種子模式;模式二為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稅務機關報送信息。
2014年6月,中國按照FATCA模式一中的互惠型子模式與美國簽訂政府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