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保護條款 |
(1)對借款企業流動資金保持量的規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企業資金的流動性和償債能力; (2)對支付現金股利和再購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現金外流; (3)對凈經營性長期資產總投資規模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減小企業日后不得不變賣固定資產以償還貸款的可能性,仍著眼于保持借款企業資金的流動性; (4)限制其他長期債務,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貸款人取得對企業資產的優先求償權; (5)借款企業定期向銀行提交財務報表,其目的在于及時掌握企業的財務情況; (6)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資產,以保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 (7)如期繳納稅費和清償其他到期債務,以防被罰款而造成現金流失; (8)不準以任何資產作為其他承諾的擔?;虻盅?,以避免企業負擔過重; (9)不準貼現應收票據或出售應收賬款,以避免或有負債; (10)限制租賃固定資產的規模,其目的在于防止企業負擔巨額租金以致削弱其償債能力,還在于防止企業以租賃固定資產的辦法擺脫對其凈經營性長期資產總投資和負債的約束。 |
特殊性保護條款 |
(1)貸款專款專用; (2)不準企業投資于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 (3)限制企業高級職員的薪金和獎金總額; (4)要求企業主要領導人在合同有效期間擔任領導職務; (5)要求企業主要領導人購買人身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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