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案例】
甲妻因車禍去世,甲繼承兩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料理完亡妻后事,甲決定外出散心。
甲報名參加了乙旅行社組織的海濱三日游。其間,甲隨團到海濱浴場游泳。該海濱浴場深水區時有水母傷人事件發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簡單要求游客不要游離淺水區,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獨自一人游到深水區,不幸遭水母攻擊,多處被蟄傷。甲為此花去醫藥費3萬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賠,遭拒。乙旅行社拒賠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團出發前,該旅行社已經聲明:“游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本社概不負責。”二是該旅行社已告知游客不要游離淺水區,甲無視于此而被蜇傷,應自負其責。
經過上述事件后,甲決意改換生活環境,遂委托丙房地產中介公司(簡稱丙公司)為其繼承所得的兩居室房屋尋找買主。雙方約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價款的2%作為報酬。同時,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網上發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經由丙公司介紹,與甲以100萬元的價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甲、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次日,戊從網上獲知甲發布的售房信息,遂向甲表示愿意購買。經協商,雙方以120萬元成交,并訂立了買賣合同。
甲、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萬元的報酬以及為尋找買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訊費用300元。甲予以拒絕。
戊事后感覺甲的房屋售價偏高,心生悔意。在獲悉此前甲已將該房賣給丁后,戊遂以此為由,主張自己與甲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在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2)乙旅行社關于“游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本社概不負責”的聲明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甲是否有權要求乙旅行社賠償醫藥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支付2萬元報酬?并說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支付為尋找買主而支出的300元費用?并說明理由。
(6)戊能否以此前甲已將房屋賣給丁為由,主張自己與甲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說明理由。
(7)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買主,除了買賣合同須有效外,甲還需辦理哪些房屋登記手續?并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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