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銷售商品業務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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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銷商品 |
①視同買斷方式 |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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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通常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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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收取手續費方式 |
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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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收款銷售商品 |
預收款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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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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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
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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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作為財務費用的抵減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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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
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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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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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售后回購 |
在大多數情況下,回購價格固定或等于原售價加合理回報,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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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售后租回 |
認定為融資租賃 |
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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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經營租賃 |
按公允價值達成 |
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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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按公允價值達成 |
售價<公允價值 |
售價低于公允價值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但若該損失將由低于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時,有關損失應予以遞延(遞延收益),并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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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價>公允價值 |
大于公允價值的部分應計入遞延收益,并在租賃期內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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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舊換新銷售 |
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