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豁免 |
內容 |
一般情況下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 |
①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②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提示1】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 |
適用簡易程序免于發出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 |
①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
直接辦理 |
①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三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于發出要約。 ②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 ③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④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⑤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⑥因履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協議購回上市公司股份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夠證明標的股份的表決權在協議期間未發生轉移。 ⑦因所持優先股表決權依法回復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
【提示3】按照第(2)項、第(3)項規定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發布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 【提示4】第(2)項規定的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
【提點】該知識點屬于重要知識點,考生在復習的時候多關注“股份比例、時間”,以練代學,學習效果會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