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少要約收購對目標公司中小股東的壓迫性,各國《證券法》往往都對要約收購的程序有嚴格的規定,保證收購要約能夠同等適用于所有股東。
要約有效期 |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但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購計劃,不過應當公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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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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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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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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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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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 |
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
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該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前6個月的股價被操縱、要約價格是否合理進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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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期滿 |
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數量,收購人應按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
收購期限屆滿后3個交易日內,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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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 |
【提點】該知識點屬于重要知識點,但是理解難度不大,考生在復習的時候要多做練習,然后進行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