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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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稅法規定可予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無須提出申請,海關可按規定直接予以減免稅。 我國《海關法》和《進出口條例》明確規定,下列貨物、物品予以減免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可免征關稅。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可免征關稅。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可免征關稅。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可予免稅。 5.因故退還的中國出口貨物,經海關審查屬實,可予免征進口關稅,但已征收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 6.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經海關審查屬實,可予免征出口關稅,但已征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7.進口貨物如有以下情形,經海關查明屬實,可酌情減免進口關稅: (1)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2)起卸后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3)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8.無代價抵償貨物,可以免稅。但有殘損或質量問題的原進口貨物如未退運國外,其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照章征稅。 |
特定減免 |
特定減免稅也稱政策性減免稅。在法定減免稅之外,國家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發布的有關進出口貨物減免關稅的政策,稱為特定或政策性減免稅。特定減免稅貨物一般有地區、企業和用途的限制,海關需要進行后續管理,也需要進行減免稅統計。包括如下幾類。 1.科教用品 2.殘疾人專用品 3.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 |
臨時減免稅 |
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即由國務院根據《海關法》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給予特別照顧,一案一批,專文下達的減免稅。一般有單位、品種、期限、金額或數量等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