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產地規定
我國采用的原產地標準有兩個: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
實質性加工標準是適用于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原產國的標準。
“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及以上的。
二、關稅完稅價格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采購費用(包括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等費用)
2、對實付或應付價格進行調整的有關規定
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
不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
①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②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③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④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⑤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⑥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
①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②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輸費用、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③進口關稅及其他國內稅收。 ④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⑤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
3、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法
進口貨物的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應當依次以下方法,估定完稅價格:
(1)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
(2)倒扣價格方法
(3)計算價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三)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包括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不包括:(1)出口關稅稅額;
(2)支付給國外的傭金,如與貨物的離岸價格分列,應予扣除;未分列則不予扣除。售價中含離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間的運費、保險費的,該運費、保險費可以扣除。
2、出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①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②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③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
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四)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以一般陸運、空運、海運方式進口的貨物 |
陸運、空運和海運進口貨物的運費和保險費,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如果進口貨物的運費無法確定或未實際發生,海關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運輸行業公布的運費率(額)計算運費;按照“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3‰計算保險費。 |
以其他方式進口的貨物 |
郵運的進口貨物,應當以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以境外邊境口岸價格條件成交的鐵路或公路運輸進口貨物,海關應當按照貨價的1%計算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作為進口貨物的自駕進口的運輸工具,海關在審定完稅價格時,可以不另行計入運費。 |
出口貨物 |
出口貨物的銷售價格如果包括離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間的運輸、保險費的,該運費、保險費應當扣除。 |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不同類型的計稅方法有不同的公式,常用的還是從價課征的情況。但需要注意與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結合在一起學習和記憶。
計稅方式 |
應納關稅稅額 |
從價計征 |
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
從量計征 |
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 |
復合計征 |
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
滑準計征 |
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滑準稅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