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在2013年11月30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對加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誠信義務作出規定,包括:
減持 |
價格 |
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2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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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期限 |
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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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案 |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內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預案應包括啟動條件、具體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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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報告 |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 |
招股說明書不實報告,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且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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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 |
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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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服務機構公開承諾 |
因其不實報告,致使投資者損失,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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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 |
發行人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須提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
【提點】該知識點屬于一般性知識點,考生在掌握的時候重點關注“減持”,其他部分了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