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申請經核準后,發行人應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發行股票。
披露 |
申請階段 |
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正式受理后,應當立即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即預披露。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后,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
核準 |
發行人自取得核準文件之日起至公開發行前,應當更新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由證監會按審核程序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
|
責任 |
A.申請材料信息自相矛盾,同一事實自相矛盾 中止審核,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 |
|
B.申請及法律文書涉嫌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①交稽查部門查處→立案后暫停受理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 ②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并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責任。 |
||
審核要求 |
主體 |
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初審過程中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并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 |
內容 |
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作出判斷。 |
|
時間 |
證監會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
【提點】該知識點在學習時重點關注時間點的記憶,其他可以作為一般性了解,分清主次學習的效果會更好。
更多重點內容: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