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建立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提供股票發行和交易服務。
概念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定向發行:發行人數超200人 ②定向轉讓:轉讓后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③公開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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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 |
情形 |
是否決議 |
是否核準 |
定向轉讓超200 |
× |
√【提示】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可以不申請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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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發行超200 |
董事會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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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轉讓 |
√【提示】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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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
√【提示】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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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
定向轉讓 |
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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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發行 |
A.類型 ①因定向發行(超200人)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②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B.對象 ①公司股東 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人員 ③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第②項、第③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C.期限 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l2個月內發行完畢。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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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轉讓 |
①中國證監會在受理申請文件后,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中止核準、終止核準、不予核準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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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要求 |
定期報告 |
①公開轉讓、定向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定期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②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定期披露年度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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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報告 |
發生可能對股票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非上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 |
【提點】該知識點在學習之初是考生容易混淆的地方,利用表格搞清具體核準情形,幫助考生理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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