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業務類型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自產自銷 |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自產自用 |
移送使用的當天 |
委托加工 |
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
進口 |
報關進口的當天 |
二、納稅期限
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三、納稅地點
應稅情形 |
納稅地點 |
生產銷售和自產自用 |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
除委托個人加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 |
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
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 |
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 |
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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