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 |
核算與處理 |
例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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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原則 |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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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 |
分別核算: 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 |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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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筑物,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價值 |
則應當對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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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確實無法在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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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用途 |
將土地使用權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時,應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