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經2013年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來的一般性驗資要求,但仍然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經過驗資機構驗資。
貨幣 |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
非貨幣財產出資 |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未評估,去評估;價不足,不認定 |
YES:交付公司使用NO:權屬變更 ①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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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權屬變更NO: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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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瑕疵的出資: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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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視是否能善意取得 |
【提點】該知識點是基礎性知識點,理解難度不大,考生應當多加記憶,為客觀題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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