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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2、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4、在債務人親自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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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保無效的情形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情形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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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而 擔保合同無效 |
債權人無過錯 |
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 |
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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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而導 致擔保合同無效 |
擔保人無過錯 |
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擔保人有過錯 |
擔保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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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
【提點】該知識點在學習時“擔保合同的無效情形”為客觀題做準備,“相應的民事責任”為主觀題做鋪墊,利用表格歸納,快速找到幾種情形下的區別,再加以記憶,學習效果會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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