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一)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無論到期與否。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提示】體現:(1)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二)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雙方返還→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獲得的財產。
(四)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主體: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管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費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提點】該知識點歷來是考查的對象,考生在學習時注意和第二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的撤銷權作比較,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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