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下面將其具體事項作一匯總:
承諾 |
具體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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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期限 |
起算時間 |
信件:信件載明的日期→投寄郵戳的日期 電話、傳真:到達受要約人 |
長短 |
對話:即時作出,除非另有約定 非對話:合理期限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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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生效 |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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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撤回 |
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不存在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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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遲延 |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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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遲到 |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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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內容 |
①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 ②非實質性變更,以承諾的內容為準: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
【提點】該知識點內容有些瑣碎,但是不難理解,希望考生可以認真理清思路,將知識點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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