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原則上,抵押物的范圍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為準。特殊情況需要特別處理:
抵押物的范圍 |
內容 |
以登記為準 |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
新增的不動產 |
①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
從物 |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
孳息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孽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孽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孽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費用。——抵押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
添附 |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
【提點】該知識點內容繁雜,需要考生加以理解,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考查客觀題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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