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會備考關鍵期,做題啦~~做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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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甲、乙、丙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2019年4月,甲因車禍去世,其妻子戊為唯一繼承人。合伙協議對合伙人資格的取得或者喪失未作約定。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A.合伙企業無須向戊退還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B.只能由合伙企業向戊退還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戊自動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資格
D.經乙、丙一-致同意,戊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資格
答案:D
解析:選項A:普通合伙人死亡,其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繼承人未取得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資格時,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2)選項BCD:繼承人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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