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加強北京注協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的精神,我們對《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后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經繼續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將修改后的《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具體信息如下: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
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注冊會計師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素質,確保執業質量和社會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地區所屬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執業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積極組織注冊會計師參加繼續教育。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剝奪注冊會計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形式與學時要求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形式分為有組織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
(一)有組織形式的繼續教育包括:
1.參加中國注協或北京注協舉辦的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專業論壇、研討會、學術報告會等;
2.經北京注協認可的事務所內部培訓;
3.經北京注協認可的事務所之間舉辦的聯合培訓。
(二)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包括:
1.經北京注協認可的網絡培訓;
2.完成專業著作或專業論文,并公開出版或發表;
3.擔當中國注協、北京注協舉辦的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的授課人、研討會的主持人或演講人;
4.參加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和繼續教育培訓檢查;
5.承擔學術團體、行業、政府部門組織的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6.在境外事務所實習期間接受當地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7.參加會計相關專業的在職學位教育;
8.經中國注協或北京注協認可的專業論壇、研討會;
9.中國注協或北京注協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每兩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即從上次年檢時起至下一次年檢時止。在每個考核周期內接受的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80個學時,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40個學時。
有關職業道德包括治理商業賄賂等內容的培訓,每個周期不得少于4個學時。
上一考核周期超過的學時不得滾動到下一個考核周期。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參加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的有組織形式的繼續教育,至少45分鐘為一個學時,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參加第五條第二款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按下列標準確認學時:
(一)參加中國注協或北京注協組織的執業質量檢查,每天可折算1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30個學時;
(二)擔當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班的授課人、研討會的主持人或演講人,可按實際授課、主持或演講時間的三倍折算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0個學時;
(三)公開出版專業著作、承擔課題研究,每項可確定15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15個學時;
(四)公開發表專業論文,每篇可確認5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15個學時;
(五)在境外事務所實習期間接受培訓,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每年最多可確認40個學時;
(六)參加在職學位教育,當年可確認30個學時;
(七)參加中國注協或北京注協認可的專業論壇、研討會,每半天可確認為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0個學時;
(八)參加網絡培訓的以考試合格為準確認40學時。
在每個考核周期內,注冊會計師參加其他形式的培訓學時最多確認60個學時。
本辦法中未明確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及培訓學時,由參加者報北京注協認定,北京注協認定后報中國注協備案。
第九條 凡參加第五條第二款所列繼續教育的,可填寫學時確認申請表(見附表1),參加網絡培訓的注冊會計師由事務所統一填寫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北京注協確認。
第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完成繼續教育的注冊會計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北京注協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可以不參加當年度的繼續教育培訓,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學時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9月1日后注冊的。
注冊會計師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內第一年免予接受繼續教育的,次年應當接受不少于40學時的繼續教育;在下一個考核周期按照本辦法要求接受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
第十一條 北京注協負責舉辦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班并進行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事務所或者事務所分所具備下列條件,可在每個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北京注協申請內部培訓資格;
(一)至少50名注冊會計師;
(二)能夠按照注冊會計師法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社會信譽和執業質量好;
(三)近三年事務所沒有因違規行為受到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處罰和懲戒;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培訓制度和科學的培訓計劃;
(五)承擔內部培訓授課任務的師資應具有較高的授課水平和豐富的執業經驗,能夠確保培訓質量,并由北京注協審核確認;
(六)能夠提供符合培訓要求的場地和設施。
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需同時向北京注協提交詳細的年度內部培訓計劃,內部培訓的組織管理,應在北京注協監督下進行,并由北京注協組織考核驗收,方可承認其有組織形式的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三條 外省事務所在北京設立的分所,如總所具有規定的內部培訓資格,分所注冊會計師在總所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并申請確認學時的,應當由總所所屬的地方協會確認學時并報北京注協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總所內部培訓資格證明、總所所在地地方協會出具或者書面認可的學時證明、培訓計劃、培訓師資及內容等。
第十四條 北京注協每年第一季度下發年度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計劃,明確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培訓要求、方式和培訓班總體安排等。
第十五條 各事務所要指定專人負責所內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本所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在北京注協年度培訓計劃下發后的15日內,將事務所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名單、聯系方式及事務所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一并報北京注協備案。
第十六條 北京注協應于每期繼續教育培訓班正式開班的 5日前向事務所下發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通知。
第十七條 北京注協對繼續教育培訓班實施全程跟蹤管理,并通過學員問卷調查的形式,對培訓班課程設置、授課質量、配套服務進行實時監測和跟蹤評價,及時了解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培訓需求。
第四章 繼續教育學時考核與獎勵
第十八條 北京注協負責確認和登記北京地區所屬注冊會計師參加繼續教育的學時,并考核其完成情況。
第十九條 每期繼續教育培訓班授課結束后,由北京注協根據本期授課內容組織考試和考核,其中考試實行百分制,成績達到60分以上者為通過繼續教育培訓人員。60分以下者須參加下期培訓,重新補課,未參加補課或補課后成績仍未達到60分者,不計算培訓學時。
第二十條 對報名卻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一律不計算學時;學習期間缺勤兩次以上又未事先請假的,不計算學時;對采取冒名頂替方式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不計算學時,并對所在事務所及弄虛作假的注冊會計師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完成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年檢的一項重要內容,凡年度內未完成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北京注協將進行通報批評,年檢時將不予確認學時。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將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北京注協檢查或抽查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條 轉會的注冊會計師,轉出地方協會已經確認的繼續教育學時,轉入北京注協后應當予以認可。
第二十四條 凡出色完成培訓學時的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北京注協將按照《后續教育培訓補助費發放辦法》給予事務所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3年11月21日發布的《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后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京會協[2003]156號)同時廢止。
附件二:注冊會計師培訓學時證明表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