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關于印發《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制度(試行)》的通知會協字「1996」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保持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素質,保證執業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制度(試行)》,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制度(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持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素質,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是依法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及其他會計服務業務的專業人員,其執業質量和水平直接關系到國家、單位和公眾的經濟利益。注冊會計師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警察",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
第三條 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素質,是提高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基礎。提高專業素質,必須加強后續教育培訓工作。注冊會計師必須接受后續教育培訓。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的工作。各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要把它放在發展注冊會計師事業的首要地位,積極做好注冊會計師的后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不僅適用于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執業會員,同時也適用于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中不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一般專業人員。
二、培訓對象、內容和要求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后續教育是針對不同的對象來進行的。按照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劃分專業層次的現狀,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對象分為以下四個層次:主任會計師、部門經理、項目經理和一般執業人員。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的培訓內容應根據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能力要求來確定,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應具備較好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良好的職業道德、較好的語言文字水平和計算機操作技術等。
第八條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會計及財務管理理論和實務、審計理論和實務、管理咨詢理論和實務、稅務理論和實務、國家有關政策和經濟法規、特殊行業會計與審計知識、計算機技術、職業道德、事務所管理、外語等。培訓對象不同,培訓內容的深度與廣度以及側重點也不同。
第九條 主任會計師應掌握全面管理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的業務及行政方面的技能,包括批準和審查審計計劃、程序、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以及處理與協調內外關系、開拓新市場、新業務等方面的技能,并應具備擔任中級到高級培訓課程的講師和負責人所應擁有的知識。
第十條 部門經理應掌握控制審計過程,審查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協調部門內關系、與客戶保持良好關系等方面的技能,并應具備擔任初級到中級培訓課程的講師所應擁有的知識。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應掌握獨立完成一個項目所需的全部技能,包括項目談判、項目組織與實施、解決有關復雜問題等,并要具備相關特殊行業知識。
第十二條 一般執業人員應掌握從制定審計計劃和程序、執行到起草審計報告所需的技能以及相關計算機、稅務、經濟管理、一般行業知識等。
第十三條 所有在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工作的專業人員都應該接受專業知識、技能及職業道德的后續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的后續教育培訓要求是指根據各層次人員的職責而提出的在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方面接受后續教育培訓的基本要求,包括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方式、時間及組織實施職責方面。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方式分脫產后續教育和非脫產后續教育兩類。
脫產后續教育方式包括:
1.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地方協會舉辦的各種培訓和研討班以及其他培訓項目;
2.到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可的大專院校進修專業知識;
3.參加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相關專題研討會和經驗交流會等。
非脫產后續教育方式包括:
1.參加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自行組織的專業討論、交流和崗位培訓;
2.參加國內外其他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的實習培訓;
3.接受函授、夜大等非脫產專業教育。
第十六條 執業會員接受后續教育的時間三年累計不得少于180學時,其中每年接受后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接受脫產后續教育的時間三年累計不得少于120學時,其中每年接受脫產后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教材的選用,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供和推薦的教材為主;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可的,由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組織編寫的或由其他方面提供的后續教育培訓教材為輔。
第十八條 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編寫的后續教育培訓教材要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年初向全國公布年度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計劃,對培訓的主要內容、學習要求等做出具體安排。
第二十條 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根據本制度要求,明確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的后續教育培訓任務,并配備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后續教育培訓的組織、督促和檢查工作。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應對本所注冊會計師明確后續教育培訓要求,并設專人負責這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舉辦的各種培訓和研討班,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應當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并組織回授工作,以擴大效果。
三、實施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應按本制度的規定,對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工作進行實施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檢查的內容包括:1.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制度和計劃執行情況;2.后續教育培訓教材的選用、課程內容的設置、培訓人員的選派、培訓時間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實際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訓人員業務水平的提高;3.培訓的質量是否達到預期要求,教學計劃是否完成,培訓考評標準是否適當等。
第二十四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為每個注冊會計師建立一套培訓檔案,并制發注冊會計師培訓手冊。每一位注冊會計師都要按要求在培訓手冊上記錄其培訓情況。脫產培訓記錄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蓋章有效;非脫產培訓記錄由所屬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審核蓋章有效。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年檢時,應出示其后續教育培訓手冊,提供其后續教育培訓記錄。如果注冊會計師無故未完成后續教育培訓要求,或者沒有誠實記錄,年檢時不予通過。
第二十六條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未完成后續教育要求的注冊會計師,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批準后可以后延一個年度,但不得影響后一年度的后續教育要求的完成:1.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2.生育;3.因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上班的;4.其他意外原因。
第二十七條 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按本制度的規定,檢查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培訓工作,將其列人年檢內容。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按照規定定期抽查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工作。
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中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和不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專業人員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非執業會員,應參照本制度對執業會員的要求,積極參加培訓。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原發布的《注冊會計師教育要求和培訓制度(試行)》自本制度發布之日起作廢。